玻利維亞共和國憲法

玻利維亞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1967年制定頒行,是玻利維亞獨立後的第18部憲法。共有4部分,235條。憲法規定行政權由總統、副總統和內閣行使,總統和副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不能連選連任。內閣部長由總統任命。立法權屬於議會,議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參議員任期6年,每2年改選1/3。眾議員任期4年,第二年改選1/2。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地區法院及其他法院行使最高法院設10名大法官,任期年。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議會和政府設在拉巴斯,法定首都蘇克雷為最高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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