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飛烈

王飛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王飛烈、周忠國共謀,在鐵嶺市沙子溝地塊動遷改造工作中,通過虛造評估底稿的方式,簽訂虛假的房屋回遷協定17份,共套取國家17戶回遷期房,面積合計為1670平方米,價值668萬元。其中,周忠國占有的8戶房屋回遷協定賣給他人,獲得贓款約150萬元,王飛烈占有的5戶房屋由其親屬擔名,另有4戶房屋系共同套取。 2013年下半年,二人如法炮製,合謀套取國家2戶、面積為211平方米的回遷期房,價值84萬元。 法院還查明,2012年、2013年,王飛烈、周忠國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弄虛作假幫他人多得補償款,從中受賄。周忠國受賄80萬元,王飛烈受賄5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飛烈、周忠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套取國有財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2015年11月,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房屋徵收管理局原局長王飛烈及原副局長周忠國合謀弄虛作假,通過簽訂虛假的房屋回遷協定,套取面積達1881平方米的19戶國家回遷期房,價值752萬元。鐵嶺下轄的調兵山市法院19日認定,王飛烈、周忠國構成貪污罪及受賄罪,一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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