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年,男,漢族,1961年12月生,湖南祁陽人,在職大學學歷。1979年11月參加工作,1989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巡視員。
2023年3月15日,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青年受賄479.9萬元,獲刑7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青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祁陽
- 出生日期:1961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立案審查,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9年11月至2006年09月,在部隊服役;
2006年09月至2008年12月,任四川省糧食局辦公室副主任;
2008年12月至2010年06月,任四川省糧食局辦公室主任;
2010年06月至2016年06月,任四川省糧食局倉儲管理處處長;
2016年06月至2018年11月,任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任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20年12月,任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巡視員。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至2017年,王青年先後4次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白酒總計48瓶。2013年至2021年,王青年長期頻繁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娛樂活動。
2022年2月21日,據“廉潔四川”訊息,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巡視員王青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22年9月,四川省紀委監委對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二級巡視員王青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青年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私慾膨脹,貪圖享樂,違規收受禮品,長期頻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娛樂活動安排;靠糧吃糧,“親”“清”不分,甘於被“圍獵”,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糧食倉儲工程項目承攬、小糧倉生產監製證取得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青年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王青年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3年3月15日,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王青年犯受賄罪一案並當庭宣判。四川省資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青年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被告人王青年受賄犯罪事實,依法進行了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充分發表意見。王青年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庭審查明: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青年先後利用擔任四川省糧食局倉儲處處長,四川省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糧食倉儲工程承攬、倉儲項目資金下達、小糧倉生產監製證取得等方面為多家管理服務對象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79.9萬元。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青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王青年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認罪認罰,受賄贓款部分追繳,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休庭評議後當庭宣判:被告人王青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被告人王青年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479.9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王青年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