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鎖行竊案

王金鎖行竊案,此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金鎖行竊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二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王金鎖
案件經過
案犯王金鎖,因罪發遣黑龍江為奴,在配所又盜竊,被處枷號一年,改發呼倫貝爾為奴。在呼倫貝爾配所又盜竊耕牛,並宰殺之。依例,在配行竊二次,應處枷號二年之刑,初審此案的黑龍江將軍以為如僅依例處理,“不足示懲”,請示刑部可否待枷號二年之刑執行完畢之後,改發王金鎖到新疆。刑部回覆,認為例內只規定“遣犯在配行竊,分別次數,遞加枷號”,“並無改發字樣”,即沒有規定改發別處,因此仍應依例於枷號之刑執行完畢後將王金鎖交給其主嚴加管束,以此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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