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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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英,女,1957年12月15日出生於山東省青島市,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曾任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視員。

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7月23日被提起公訴。2016年11月3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2017年2月23日,二審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軍英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青島市
  • 出生日期:1957-12-15
  • 性別:女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96年9月至1999年3月任青島市工商局市南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99年3月至2002年3月任青島市工商局嶗山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
2002年3月至2005年8月任青島市工商局嶗山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年8月至2012年9月任青島市工商局李滄分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2年9月至案發前任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視員兼任青島市工商局私營個體經濟協會會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巡視員王軍英(副局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在進一步偵查中。

依法逮捕

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受賄罪被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被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青島公安局市北分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10月16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視員王軍英(副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定萊西市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該院公訴科審查起訴。萊西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萊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萊西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軍英在擔任青島市工商局嶗山分局局長、李滄分局局長和副巡視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軍英犯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49號刑事判決:一、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軍英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二、扣押於萊西市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王軍英退賠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王軍英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2月23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青島市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王軍英犯受賄罪、貪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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