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藝新

王藝新

王藝新,男,漢族,1956年3月出生,吉林遼源人,1988年4月入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曾任吉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9年11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藝新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同時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不能說明來源部分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藝新當庭表示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藝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遼源
  • 出生日期:1956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調查,免去職務,提起公訴,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遼源市稅務局龍山分局精乘晚專管員,遼源市計經委科技科科員、技術科副科長、科長,遼源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副主任,遼源市經委副主任,遼源市經貿委副主任、調研員,遼源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正處級)、市二輕總會黨委書記,遼源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輕化醫藥工業局局長、黨委書記、輕化醫提鞏藥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輕化醫藥行業管理辦公室主任嘗請舉,遼源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經貿委主任、黨組書記、市體改委主任、黨組書記,遼源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市經貿委主任、黨委書記,遼源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吉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4月27日,據吉林省紀委訊息: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王藝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6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王藝新的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提起公訴

2018年6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兼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原主任王藝新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藝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譽請犁民員,在擔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宙捉灶祖,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19年11月8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兼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曾任遼源市副市長)王藝新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對被告人王藝新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同時追繳其受賄犯罪所得、不能說明來源部分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王藝新當庭表示抗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藝新在擔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管委會主任期間,於2014年1月至2月間在未對合作方進行資信調查,未經酒精集團股東會研究決策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酒精集團全資子公司國貿有限公司與翟朝輝的鼎暉遷只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連東洲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實際翟朝暉控股的吉鼎實業(大連)有限公司,準備從事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並在明知企業間借貸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未經酒精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酒精集團管委會審議批准,並報省國資委備案或審核的情況下,擅自決定通過企業間借款形式,於2014年8月4日、9月12日將酒精集團採取虛構商品交易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貼息套現方式獲得人民幣總計3.7358億元通過國貿公司出借給吉鼎公司,被翟超暉全部轉出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造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4.404億餘元。
被告人王藝新利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兼酒精集團管委會主任、遼源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於2008年至2013年間,為他人在煤炭供應、生產經營、撥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收受或者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方式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4 188 996元。
被告人王藝新還利用擔任酒精集團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於2014年11月17日決定將酒精集團子公司國貿公司公款3000萬元出借給他人用於信託理財。
另外,王藝新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家庭收入,差額部分總計人民幣9 635 408.93元不能說明來源。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藝新在擔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期間,擅自決定由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貿有限公司出藉資金給吉鼎實業(大連)有限公司,意圖從事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厚料乃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遼源市副市長、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 188 996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擔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貿有限公司3000萬元出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藝新在宣判前犯數罪,依法應當並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王藝新利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兼酒精集團管委會主任、遼源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於2008年至2013年間,為他人在煤炭供應、生產經營、撥付工程款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收受或者通過高價出售、低價購買房產方式收受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4 188 996元。
被告人王藝新還利用擔任酒精集團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於2014年11月17日決定將酒精集團子公司國貿公司公款3000萬元出借給他人用於信託理財。
另外,王藝新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家庭收入,差額部分總計人民幣9 635 408.93元不能說明來源。
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藝新在擔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期間,擅自決定由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貿有限公司出藉資金給吉鼎實業(大連)有限公司,意圖從事小額貸款等金融業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在擔任吉林省國資委副主任、遼源市副市長、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 188 996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擔任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酒精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貿有限公司3000萬元出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藝新在宣判前犯數罪,依法應當並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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