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勤

2018年8月31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由公安部掛牌督辦上海儀脈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王萬勤等8人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經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上海儀脈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被告人王萬勤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被告人張瑋俊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周松江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朱平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吳群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單位上海惠章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費進橋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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