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紹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

王紹玉(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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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玉,男,漢族,1956年1月生,河北唐山人,曾是哈爾濱工業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紹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河北唐山
  • 出生日期:1956年1月
  • 畢業院校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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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1972年7月-1978年8月 開灤礦務局馬家溝礦工人、幹部
1978年8月-1982年7月 蘭州大學中文系學生
1982年7月-1989年9月 開灤礦務局報社記者
1989年9月-2005年3月 河北理工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期間:2002年7月-2003年8月,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2005年3月- 哈爾濱工業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期間:2005年4月-2006年5月,瑞士聯邦研究院高級訪問學者)

社會職務

達沃斯世界風險論壇(GRF)科學顧問理事會理事、亞洲研究中心主任
2006年 瑞士達沃斯 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共同主席
2007年 中國哈爾濱 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執行主席
2008年 瑞士達沃斯 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榮譽主席
2009年 中國 成都 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執行主席
2010年 瑞士達沃斯 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榮譽主席
曾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應急管理與緊急救援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地震學會地震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黑龍江省減災委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黑龍江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委員、民盟中央委員、民盟黑龍江省委常委、黑龍江省政協委員、黑龍江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黑龍江省優秀中青年科技專家、河北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民盟中央十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主要成就

主要從事城市公共安全規劃與風險治理、綜合災害風險管理、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的教學與科研工作。近年來,先後主持和參與完成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科技支撐計畫項目及省部級科研項目十多項,研究成果多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撰寫出版災害管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著(譯)作22部,發表學術論文100多篇;先後獲得中國煤炭工業企業管理現代化部級優秀成果一等獎1項,河北省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著作類一等獎1項、二等獎2項及中國西部地區優秀科技著作出版獎一等獎1項。2005年作為拔尖人才引進哈工大工作後,四年獲得三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含國際合作項目)和一項國家科技支撐計畫項目;先後應國際社會邀請擔任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榮譽主席和執行主席,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UN/ISDR)等國際組織的支持下,與國際同行共同創辦了達沃斯世界風險論壇(GRF);作為大會執行主席,成功地組織了2007年中國哈爾濱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和2009年中國成都國際災害風險大會(IDRC);被河北省政府命名為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專家,黑龍江省政府命名為優秀中青年科技專家。

人物事件

一審宣判

2021年11月17日上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張明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張明傑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王紹玉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追繳。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張明傑在任哈爾濱市道里區政府副區長兼道里區改制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在國有企業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併購過程中,以及在哈爾濱市哈齊鐵路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哈爾濱市土地儲備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收購、收儲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部分土地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征地補償款被併購單位違規獲取、部分職工安置款被違規使用,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總計人民幣2.3259億餘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張明傑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併購單位謀取利益後,先以借款為名向該單位實際控制人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後夥同王紹玉向該實際控制人索要以哈爾濱市原種繁殖場土地參與的該單位50%股權,折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案發後,辦案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上述單位資產及張明傑、王紹玉部分違法所得款物。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明傑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紹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均應依法懲處。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

2022年3月24日上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哈爾濱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同案被告人王紹玉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張明傑受賄、濫用職權,王紹玉受賄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1月17日一審宣判,認定張明傑單獨受賄人民幣500萬元,與王紹玉共同受賄折合人民幣9317萬餘元;張明傑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總計人民幣2.3億餘元,對張明傑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紹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並對查封、凍結、扣押在案的涉案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宣判後,張明傑、王紹玉不服,分別提出抗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全面審查,經訊問抗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並經合議庭評議,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裁定中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予以確認,認為張明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張明傑夥同王紹玉共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張明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張明傑、王紹玉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遂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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