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祺(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王祺(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

王祺,男,漢族,1966年5月出生,籍貫北京市,出生地河南南陽,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9年4月,王祺受賄一案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祺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南陽
  • 出生日期:1966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3.07——1987.07,西安礦業學院採礦系採礦工程專業學習;
1987.07——1994.08,六枝礦務局化處煤礦采、掘隊主管技術員,隊長;
1994.08——1996.07,六枝礦務局大用多經處副處長;
1996.07——1997.10,六枝礦務局大用多經處處長;
1997.10——2000.01,六枝礦務局六枝礦礦長(其間:1998年3月,被評為高級工程師);
2000.01——2001.02,六枝工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塘項目部經理;
2001.02——2004.10,六枝工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化處煤炭公司經理 (其間:2004.09——2004.10,在北京大學經濟管理高級研修班學習);
2004.10——2005.03,貴州比德煤業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5.03——2005.10,貴州比德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5.10——2006.08,六枝工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貴州比德煤業公司董事長(其間:2006.06——2006.07,在貴州行政學院第二期國企黨務幹部班學習);
2006.08——2007.07,六枝工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7.07——2011.12,貴州省畢節地區行署副專員;
2011.12——2011.12,貴州省畢節市委常委、畢節地區行署副專員;
2013.03——2017.12,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2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貴州省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8日,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祺(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祺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9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祺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禮品,違規在下屬單位領取獎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監委委務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祺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祺(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同時詢問了有關證人,核實了有關證據。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祺在擔任畢節地區行署副專員、畢節市委常委、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煤礦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5日,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貴州水礦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祺受賄一案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王祺利用其擔任畢節地區行署副專員,畢節地區煤礦兼併重組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畢節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35.9275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發表了意見。王祺作了最後陳述,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深刻反思,當庭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決定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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