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瘦斯賣子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瘦斯賣子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王瘦斯
- 出處:《通制殺格·戶令》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十二月,御史台呈報:“濟南路人戶王瘦廝為家貧無錢送納差發,賣訖二子。”問可否今父子團聚。經尚書省審議後認為,此事系“違法事理”,“札付戶部立即將王瘦廝已賣兒男福興、僧兒於買主崔三、樊九處追付圓聚。”“元買價錢,不須回付。仍取問當該官吏椿配差稅致令賣子違錯情由,遍行禁約,今後毋令買賣親屬。”
案件分析
札付:官府下行文書之一種。元通原。椿配差役:形容分派的科差雜稅之多。元世祖初年,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因家貧而賣子之事時有發生,元朝統治者為使“風俗淳厚”,即下令從今以後皆以本案為例,遍行禁約,杜絕買賣親屬之事發生。此案被編入《大元通制·戶令》,從而具有普遍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