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生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宿州市埇橋區
- 出生日期:1974年6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任宿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鞋城管委會副主任。
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兼任宿州製鞋產業城行政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主任,住宿州市埇橋區埇橋辦事處雪楓路雪楓新村。
2013年12月,起任宿州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政府公開辦公室)副調研員。
2016年4月,宿州市紀委發布訊息稱,王生強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當時,他的職務為宿州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政府公開辦公室)副調研員。
2016年5月10日被蕭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蕭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
2016年5月27日被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被蕭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人物事件
2018年4月2日做出(2016)皖1322刑初462號刑事判決。原判判決為:一、被告人王生強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二、被告人王生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五千五百一十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王生強提起抗訴。二審法院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王生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轉讓國有春生農業公司及撥付造林補助資金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達126.66萬元;利用職務之便,釆取欺騙手段侵吞公款15.551萬元,數額較大;又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52.43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性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王生強一人犯三罪,依法應數罪併罰。王生強退賠濫用職權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對此罪予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2018年8月28日,據宿州市紀委訊息:宿州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市政府公開辦公室)副調研員王生強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8年8月30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王生強的抗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宿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意見予以採納。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發布通告稱,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開展,依法嚴厲打擊涉黑涉惡犯罪,切實提高廣大人民民眾安全感、滿意度,宿州市公安局決定對8名在逃人員予以公開懸賞通緝。距離上一份懸賞通告發布已近半年,曾是安徽宿州副處級幹部的王生強依然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