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王璀英在2000年至2007年擔任
濮陽市財政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濮陽市
市政設施管理處採取虛造工程量、追加預算資金的方式套取財政資金,以濮陽市恆豐市政建設公司的名義為其丈夫丁某購買一輛
雷克薩斯ES350型轎車,價值606002元;夥同其丈夫丁某將濮陽市財政局下屬的國有企業華裕公司位於
廣東省中山市富豪山莊338號別墅賣掉,得贓款78萬元,用於個人在
三亞購買一處房產。
酌情輕判
被告人王璀英身為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折款138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於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義馬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王璀英沒有明確表示是否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