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燦發,男,1958年8月生,原籍山東。有“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優秀科技工作者”的殊榮,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王燦發曾參加了近15年來中國大多數環境法律、法規的起草。2005年11月被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全國政協人口環境資源委員會、文化部、國家環保總局、共青團中央、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授予“2005綠色中國年度人物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燦發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山東
- 出生日期:1958年8月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 主要成就:2005綠色中國年度人物獎
- 代表作品:《環境法學教程》,《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卷)》
- 職稱:大學教授
- 發表論文數目:102餘篇(截至2019年7月)
個人簡介
社會兼職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副會長
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副會長
全國普通高等院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學術委員會委員
中華環保聯合會理事
中國文化促進會理事
福州大學兼職教授
河北科技大學兼職教授
商務部多哈發展議程貿易與環境議題談判專家諮詢組顧問
中國環境保護與投資雜誌編輯部特邀工作顧問
北京市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瀋陽市環境保護局法律顧問
學術成果
代表性著作
2. 環境與自然資源法案例教程,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案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4. 政府法制通用教程,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5. 環境糾紛處理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6. 企業依法經營讀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7. 中國大百科全書(環境科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8. 外國環境法選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9. 中國環境法制疑難問題解析,人民日報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10. 環境法概論,當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11. 環境資源法,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12. 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1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4月第1版;
14. 法律辭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15. 市場經濟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16. 環境法學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17. 中國環境執法全書,紅旗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18. 瑞典環境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闡釋,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20. 迎接新世紀的挑戰,參編撰稿,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法律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22. 環境法基本問題新探,獨著,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23. 中國環境典型案件與執法提要,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
24. 幹部環保法律知識教程,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
25. 國際環境法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
26. 中國涉外法律實務大辭典,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
27. 環境保護四法一條例詮釋,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
28. 中國環境執法大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29. 企業轉化經營機制實用法律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30. 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法律制度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
31.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詞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32. 經濟法律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33. 中國登記與辦證指南大全,農村讀物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34. 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條文闡釋,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
35. “二五”普法教育500題,大連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
36. 中國環境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6月第1版;
37. 環境科學大辭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1年3月第1版;
38. 法律考試必備知識速成記憶 合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6月第1版。
學術論文:
1. 讓環保審計發揮更大作用 中國審計 2006年第9期,第18頁;
2. 不可多得的經典教材——評《環境保護法教程》(第四版) 法學評論 2006年第二期;
3. 環境行政處分具體化的重要立法 中國環境報 2006年3月1日3版;
4. 中國環境政策的歷史性轉變 中國環境報 2006年2月23日第4版;
5.讓“環境優先”成為立法基本原則 法制日報 2006年2月20日第8版;
6. “圓明園鋪膜事件”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拷問 中州學刊 2005年第5期;
7. 環境違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變途徑探討 環境保護 2005年第9期,總第335期,2005年9月出版;
8. 跨行政區水環境管理立法研究 現代法學 2005年第5期;
9. 環境損害賠償立法框架和內容的思考 法學論壇 2005年第五期,2005年9月5日;
10.讓刑法在保護環境中發揮更大作用 法制日報 2005年9月15日第1版;
11. 公益訴訟不會導致濫用訴權 綠葉 2005年第3期,2005年3月;
12“環保風暴”的影響及其顯現的環境執法問題 華東政法學院學報 2005年第4期第18~19頁;
13. 從一起環境行政訴訟看環境公益訴訟的影響和作用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05年7月;
14. 《中國の環境紛爭處理と公害被害者に對する法律支援》 載平野孝 編:《中國の環境と環境紛爭》,日本評論社 2005年3月;
15. 中國環境維權的現狀:問題與出路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05年3月;
16. 四條款彰顯行政民事並重的環境立法趨勢——簡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案中的民事條款(上、下) 中國環境報 2005年1月13日和17日;
17. 《環境侵權救濟研究》序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2004年12月;
18. Transjurisdictional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The Huai Rever Example WATER international Volume 29, Number 3,Page 269, September 2004;
19. 中國環境糾紛的處理與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 龍谷法學(日) 第36卷,2003年第3號;
20. “戰略環評”法律問題研究 法學論壇 2004年第3期,第19卷,總第93卷;
21. 論環境糾紛處理和環境損害賠償專門立法 政法論壇 2003年第5期;
22. 談地方徵收排污費實施辦法的制定 中國環境報 2003年7月19日第3版;
23. “戰略環評”的若干法律問題初探 農業環境與發展 2003年第20卷增刊;
24. 論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途徑 政法論壇 2003年第4期第21卷(總第112期);
25.生物安全的國際法原則 現代法學 2003年 第4期(第25卷);
26;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on China's Trans-jurisdictional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黃河水利出版社 2003-5-1第一版;
27. 論截留、擠占和挪用排污費構成犯罪的條件 中國環境報 2003-2-15日;
28. 中國環境糾紛的處理與公眾監督環境執法 環境保護 2002年第5期;
29. 論我國現有懲治環境犯罪立法的缺失及其完善 國際環境法與比較環境法評論 2002年第1卷;
30. 環境恢復與再生時代需要新型的環境立法 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 2002年第2期;
31. “三冷”是否構成破壞社會秩序罪 中國環境報 2002年2月2日第3版;
32. A summary of Policy and Legal analysis on Dealing with Envoronmental Disputes in China JRP Series No. 128 2002年5月;
32. A Case of Water Polution in Pizhou, Jiangsu Province JRP Series No. 128 2002年5月;
33. Air Pollution Damage: The Case of a Copper Smelter in Chifeng JRP Series No. 128 2002年5月;
34. 試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問題 中國環境報 2001年9月8日;
35. 論修訂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特點 環境保護 2000年第4期;
36. 論新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各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分工 中國環境報 2000年2月19日;
37. 創建框架性法規體系 國際貿易 2000年7月號
38. 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的初步研究——生物安全管理立法初探 城市環境 2000年第4期;
39. 我國資源綜合利用立法所存在問題及其對策分析 環境保護 1998年第8期;
40. 論我國新刑法關於環境犯罪的規定及其實施 政法論壇 1998年第2期;
41. 我國懲治環境犯罪立法的重大突破 中國環境報 1997年5月3日第三版;
42. 環境標準是環境執法中的試金石 中國化工報 1997年4月4日;
43. 國外環境法現狀與發展趨勢 中國化工報 1997年1月17日;
44. 我國環保立法的現狀與展望 中國化工報 1997年1月3日;
45. 論自然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及完善途徑 中國環境報 1996年7月6日~8月3日;
46. 具體情況應具體分析 中國環境報 1996年6月1日第3版;
47. 固體廢物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 中國環境報 1996年2月24日;
48. 我國懲治環境犯罪立法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 中國法學 1996年第1期;
49. 我國自然資源立法對自然保護的局限性分析 環境保護 1996年第1期;
50. 固體廢物的申報登記制度 中國環境報 1996年1月20日;
51. 固體廢物的排污收費制度 中國環境報 1996年1月6日;
52. 履行法定職責之訴成立的條件及問題 中國環境報 1995年12月30日第三版;
53.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中國環境報 1995年12月30第三版;
54. 加強懲治環境犯罪的立法勢在必行 中國環境報 1995年11月25日;
55. 瑞典環境法的體系及其借鑑意義 中國環境管理 1995年第10期;
56. 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自然資源立法的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 1995年第8期;
57. 論環境保護自衛權 優秀論文選集 1995年3月1日;
58. 論我國環境法中的環境保護獎勵制度 環境保護 1994年第2期;
59.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對國際環境法發展的影響和貢獻 中外法學 1994年第4期;
60. 水污染防治法應對跨行政區水污染防治作出必需的規定 中國環境報 1994年11月3日;
61. 大氣法的修改指導思想淺議 中國環境報 1994年7月23日;
62. 法與度不可偏頗 中國環境報 1994年5月7日第三版;
63. 論環境法律責任的特點 中國環境科學 第12卷第5期;
64. 選擇執法手段應考慮執法效果 中國環境報 1993年12月7日第3版;
65. 這種污染損失應由第三者承擔 中國環境報 1992年3月12日第三版;
66. 這種行政行為無法律依據嗎? 中國環境報 1991年11月12日第三版;
67. 談談地方環境立法的技術要求 環境保護 1990年第7期;
68. 如何減少和避免環境行政訴訟? 中國環境報 1990年10月6日第三版;
69. 環保局為什麼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中國環境報 1990年7月17日第三版;
70. 環保部門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行政判決怎么辦? 中國環境報 1990年9月20日;
71. 什麼情況下環境行政行為可以被判決變更? 中國環境報 1990年9月13日;
72. 市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能否作為行政訴訟? 中國環境報 1990年9月6日;
73. 環保局成為被告後還能繼續取證嗎? 中國環境報 1990年8月7日;
74. 如何製作環境行政訴訟起訴狀? 中國環境報 1990年 月 日;
75. 對環保局制定的規章起訴法院為何不受理? 中國環境報 1990年6月21日第三版;
76. 提起環境行政訴訟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中國環境報 1990年6月7日第三版;
77. 地方立法將國家環保法具體化的技術方法 中國環境管理 1989年第5期;
78. 關於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我見 中國環境報 1988年4月19日第3版;
79. 環境法的調整對象保護對象保護客體辨析 環境法 1987年第1期;
80. 應指定限制行政罰款條例 法學季刊 1987年第2期;
81. 環境評價單位在環境評價中的權利和義務初探 青年環境學家 1987年第1期;
82. 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芻議 環境法 1986年第2期;
83. 如何正確處理經濟特區環保工作中的幾個關係 中國環境管理 1985年第6期
84. 在防治水污染方面環保部門的職權和排污單位的義務 中國環境管理 1985年第3期;85. 試論經濟契約的有效條件 福建社聯通訊 1983年第7期
代表性論文
環境事業
概述
- 在全國第一個建立起了民間環境維權法律幫助組織——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十多年來堅持用幫助污染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推動公眾環境意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提高,促進環境法的執行和遵守。
- 以大量真實環境訴訟為基礎,研究分析環境立法、執法和司法中存在的問題,通過各種方式推動中國環境法治的完善。
事例
成就
- 開通全國第一個民間的環境法律幫助熱線,11年間回答諮詢12351人次,接待來訪745人次,回復來信465封。
- 免費為污染受害者代理案件,通過環境維權,促進環境保護和環境法治。他代理的江蘇石樑河水庫周邊97戶農民的污染死魚賠償案,為受害者爭得賠償560.4萬元,並改善了石樑河水庫的水質。他代理的武漢市漢陽漁場承包人訴武漢市水務局和環保局行政訴訟案,不僅使受害者得到200萬元的賠償,而且也促使武漢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了對湖泊生態的保護。
- 對律師和法官進行公益培訓,建立環境律師網路。自2001年開始,王燦發多方籌措資金,連續十年對律師和法官進環境法律實務的公益培訓,先後培訓了435名律師,338名法官和103名環保官員。在全國建立起環境律師網路,參加培訓的法官有許多都成為當地審理環境案件的骨幹。
- 積極參與環境立法,促進環境法律的完善。他參與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在該法中增加了許多有利於污染受害者維權的條款;他參與起草的《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10年4月 國務院發布)則在法律責任和環保部門的執法手段方面比原有環境立法作出許多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