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王為民分別利用擔任桐鄉市科學技術局局長、黨組書記和桐鄉市規劃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33.47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桐鄉市人民法院對原桐鄉市規劃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王為民,原桐鄉市崇福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兼崇福皮毛市場管委會副主任汪小平,原桐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朱福祥三被告人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分別判處被告人王為民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判處被告人汪小平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判處被告人朱福祥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3萬元。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