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會清吏司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極創立了主管少數民族事務的專門機構——“蒙古衙門”。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光緒會典事例》卷20記載,康熙曾追述當年設理藩院的用意說:“太宗文皇帝時,蒙古部落盡來歸附,設立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會清吏司
  • 朝代:清朝
  • 隸屬:中央理藩院
  • 編制:郎中 3人(滿 1人、蒙 2人)等
簡介,理藩院由來,掌管事務,

簡介

王會清吏司是清朝中央理藩院下設的機構。設郎中 3人(滿 1人、蒙 2人)、員外郎 5人(滿 2人,蒙 3人),主事蒙 3人,筆帖式11人(滿 3人,蒙 8人),經承 2人,帖寫書吏 1人。掌頒發內扎薩克王公等的俸祿,辦理朝貢、賞賜等事宜。
王會清吏司王會清吏司

理藩院由來

可見皇太極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主要還是管理蒙族事務。隨著清王朝統治範圍的擴大,理藩院成為統管內、外蒙古察哈爾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區土司各少數民族事務的機關。同時還兼辦部分與外國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務。
王會清吏司王會清吏司

掌管事務

第一、掌蒙、回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員的封襲、年班進貢、隨圍、宴賞、給俸等事,並派遣該院司員、筆帖式等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管事,定期更換 第二、辦理滿、蒙聯姻事務。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會同理藩院辦理;
皇太極皇太極
第三、管理喇叭事務,保護黃教(黃教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樂年間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創);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會盟、劃界、驛道及商業貿易事;
第五、修訂懲治少數民族的法律,參加審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駐各處司員,參加對該地區民族案件的判決。凡判遣罪以上者,均報理藩院會同刑部或三法司審定執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鹹豐年間,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理藩院則不再擔負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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