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以“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通報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的工作情況。會上發布了王家寶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被告人吳傳熙、王家寶、金宏禹、戴錫勇、邢海洋販賣、運輸毒品案時,發現公安機關僅認定戴錫勇販賣甲基苯丙胺0.3克,邢海洋販賣甲基苯丙胺1克。承辦檢察官通過認真審閱卷宗,訊問被告人,發現二人的上家、同案被告人金宏禹可能掌握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實。經過細緻工作,金宏禹供述了戴錫勇、邢海洋販賣甲基苯丙胺60克給潘振的事實。檢察機關依法補充了邢海洋、戴錫勇遺漏的此筆犯罪事實,同時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訴犯罪嫌疑人潘振,後潘振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承辦檢察官在審查隨案移送的被告人王家寶手機簡訊記錄時,發現其給女友黃潤紅的簡訊中,多次要求黃潤紅協助郵寄毒品的事實,經訊問,王家寶供認指使女友黃潤紅協助販賣毒品的事實。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訴犯罪嫌疑人黃潤紅,後黃潤紅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後,檢察機關加強對判決、裁定的審查,認為被告人王家寶販賣甲基苯丙胺7320餘克,又犯運輸毒品犯罪,對促成本案毒品交易起到積極作用,且同案被告人吳傳熙販賣甲基苯丙胺4980克即被判處死緩,一審法院對王家寶判處無期徒刑不當,量刑失衡;金宏禹雖有重大立功和坦白從輕情節,但其亦系毒品再犯、累犯,且販賣甲基苯丙胺6320餘克,一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不當;同時對於被告人戴錫勇、邢海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八年,亦屬量刑畸輕,一併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王家寶死緩;改判金宏禹無期徒刑;改判戴錫勇有期徒刑十五年、邢海洋有期徒刑十年。
典型意義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多次進行毒品交易,但歸案後,常常隱瞞未被發現的犯罪事實。本案中,偵查機關認定戴錫勇、邢海洋販賣的毒品數量較少,檢察機關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嚴審細查,深挖犯罪事實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確保相關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同時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能,通過抗訴,確保罰當其罪,使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切實履行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