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強(宜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王宏強(宜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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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強,男,漢族,1954年5月生,湖北宜都市人,1975年6月參加工作,197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文化,博士學位。

曾任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宜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

2014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5月,免去其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

2014年10月,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決定給予王宏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宏強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宜都市
  • 出生日期:1954年5月
  • 職業:公務員
  • 信仰:馬克思主義
  • 最高學歷:博士
人物履歷,工作分工,人物事件,涉嫌違紀,免職職務,涉及案件,立案審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5年6月-1977年7月 宜都縣西湖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官壋管理區黨總支副書記;
王宏強
1977年7月-1981年10月 枝城公社黨辦副主任、主任;
1981年10月-1984年2月 共青團宜都縣委書記(其間:1981年7月-1983年7月宜昌農校中專班學習);
1984年2月-1988年1月 宜都縣陸城鎮黨委書記(其間:1985年9月-1987年7月宜昌師專大專班脫產學習);
1988年1月-1990年11月 枝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1990年11月-1993年10月 中共枝城市委常委、枝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2年2月-1992年7月華中師範大學全省第十期縣市長培訓班學習);
1993年10月-1996年1月 中共當陽市委常委、當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1992年9月-1995年7月武漢大學在職大學班學習);
1996年1月-1996年8月 中共當陽市委副書記、當陽市人民政府市長;
1996年8月-1999年6月 中共嘉魚縣委書記;
1999年6月-1999年9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其間:1997年3月-1999年12月華中理工大學碩士在職學習);
1999年9月-2001年6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書記、主任;
2001年6月-2001年11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宜昌市科委書記、主任;
2001年11月-2003年9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宜昌市科技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3年9月-2003年12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宜昌市政府辦黨組書記、主任,宜昌市科學技術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3年12月-2005年7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宜昌市政府辦黨組書記、主任(其間:2002年9月-2005年6月華中科技大學博士在職學習);
2005年7月-2005年12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秘書長,宜昌市政府辦黨組書記、主任;
2005年12月-2012年1月 宜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其間:2006年6月-2006年7月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管理培訓班學習);
2012年1月- 宜昌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工作分工

(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分管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委員會。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04月,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宏強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職職務

2014年5月,經中共湖北省委組織部證實,王宏強因涉嫌嚴重違紀,省委已決定免去其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現正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涉及案件

王宏強因與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存在交集,這是繼郭有明、鄭興華之後,第三名宜昌高級官員落馬。
與郭有明、鄭興華一樣,王宏強被查亦與土地問題有關。
王宏強一直擔任宜昌市副市長,分管領域正是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國土資源、公安司法等方面。

立案審查

2014年10月,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王宏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王宏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

雙開處分

王宏強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宏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08月18日,高檢網訊息: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宏強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宏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宏強利用其擔任宜昌市副市長(分管城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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