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涵,1986年6月,曾擔任大韓航空空姐,現任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2017年3月8日,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王宇涵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宇涵
- 別名:宇涵
- 職業:空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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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紹
王宇涵,1986年6月,曾擔任大韓航空空姐,現任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
涉案行為
驕龍資產控制使用6個資產管理產品賬戶
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驕龍資產控制使用“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1號資產管理計畫”、“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2號資產管理計畫”、“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3號資產管理計畫”、“銀河資本-浙商銀行-銀河資本驕龍68號資產管理計畫”、“中信建投基金-招商銀行-中信建投金星一號資產管理計畫”、“中信建投基金-浙商銀行-中信建投浦江之星資產管理計畫”等6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驕龍賬戶組)。
上述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顧問為驕龍資產,交易資金來源於驕龍資產通過上述資產管理產品募集的資金;驕龍資產及其時任股東也分別出資參與認購上述有關資產管理產品。
驕龍賬戶組由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宇涵負責投資決策,確定交易股票品種、數量和買賣方向,王宇涵本人參與部分下單操作,賬戶組下單記錄中部分交易地址與驕龍資產辦公現場及王宇涵使用電腦相匹配。
驕龍資產操縱“廣汽集團”股票價格情況
驕龍資產於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間的6個交易日,控制使用驕龍賬戶組,在尾市交易期間,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入,故意拉抬“廣汽集團”股價,影響當日“廣汽集團”股票的收盤價。驕龍資產在實施上述交易過程中,主觀上具有影響股價、維持其所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淨值以及避免穿倉風險的意圖。由於本案不存在拉抬後反向賣出股票,故未認定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涉案賬戶開戶資料及委託交易流水資料、資產管理契約、產品認購回單、驕龍資產提供的情況說明和資料、證券交易有關統計數據、相關電腦硬體信息、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處罰事件
驕龍資產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驕龍資產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宇涵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017年3月8日,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驕龍資產處以300萬元罰款,對王宇涵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人物履歷
2007年9月~2009年9月曾任職大韓航空乘務員;
在2009年9月~2011年3月任職於銀河證券IB業務經理;
在2011年3月~2012年3月任職於廣發銀行常州分行任職信貸經理;
此後任職於中國南海石油聯合服務總公司資本運營部經理;
2014年11月~2015年4月任驕龍資產的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