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娉,女,漢族,生於1981年5月22日,甘肅省永昌縣人,國中文化,農民。2017年10月,罪犯王娉與何某年(已判刑)預謀以幫助潘某琴(被害人,女,歿年52歲)辦理金泥集團職工福利為由,伺機騙取潘某琴的錢款。2018年1月,何某年在金昌市區一茶樓內騙得潘某琴現金20萬元,後僅歸還5萬元。2018年3月9日13時許,潘某琴應王娉再次要求,攜帶30萬元現金到王娉家中。14時許,王娉乘潘某琴不備,先後持鐵錘和玻璃菸灰缸連續擊打潘某琴的頭部等處,致潘某琴死亡。王娉將劫得現金部分藏於家中,部分用於支付購房款。3月11日,王娉夥同其夫張某永(已判刑)將潘某琴屍體和作案所用鐵錘拋入他人水窖。王娉到案後,多次虛假供述夥同何某年搶劫殺害潘某琴並拋屍的事實,公安機關遂以涉嫌故意殺人對何某年刑事拘留。後經調查,何某年無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遂終止對其的偵查。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搶劫罪判處王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詐欺罪判處王娉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以誣告陷害罪判處王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該犯不服提出抗訴,後又申請撤回抗訴。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準予撤回抗訴,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王娉所犯搶劫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具有搶劫數額巨大、致人死亡的嚴重情節,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裁定核准對該犯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下達了對罪犯王娉執行死刑的命令。
2021年7月14日,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犯搶劫、詐欺、誣告陷害罪罪犯王娉執行死刑。
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王娉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派員全程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