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審理,
人物履歷
1985.10—1986.11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林業局幹事
1986.11—1990.06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旗委辦公室秘書
1990.06—1993.06共青團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委員會副書記
1993.06—1996.03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青山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1996.03—2000.10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副旗長(其間:1997.09—2000.07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0.10—2003.12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旗委副書記
2003.12—2009.04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旗委副書記兼金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正處級)
2009.04—2010.01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局黨委書記
2010.01—2015.04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04—2017.09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7.09—2018.01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委書記
2018.01—2019.09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和林格爾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和林格爾縣委原書記王威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威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以權謀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經營活動打招呼;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
王威亮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威亮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和林格爾縣委原書記王威亮(副廳級)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威亮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威亮利用擔任土默特左旗旗委副書記兼金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呼和浩特市交通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在擔任和林格爾縣委書記期間,玩忽職守,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20年9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中共和林格爾縣委原書記王威亮受賄、玩忽職守一案。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威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93萬餘元;玩忽職守致使國家遭受2.7億餘元的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悉,該案是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審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