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西線管理公司原總經理王啟海利用管理高速公路和擔任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的職務便利,為工程包工頭和承建商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受賄248萬元人民幣。2015年8月14日,海南省高速公路西線管理公司原總經理王啟海因受賄罪,被海南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啟海
- 職業: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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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1969年出生的王啟海,2007年9月至2014年4月分別擔任海南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總工程師、高速公路西線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
人物涉案
因涉嫌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2009年10月份,因海南東、西線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發生水毀塌方,省交通廳決定由高速股份公司負責海南東、西線高速公路水毀塌方路段的搶修工程,並指定王啟海作為聯絡員。高速股份公司指定其全資子公司高速管理公司具體實施。實施搶修工程過程中,時任高速管理公司負責人的王啟海在組織路橋公司進場施工前,推薦包工頭吳某某、翁某某掛靠路橋公司以承建搶修工程。2009年11月份,路橋公司與高速股份公司簽訂了東、西線高速公路水毀整治工程施工契約。隨後,吳某某和翁某某分別掛靠路橋公司承建東、西線施工項目。2010年8月份,上述工程項目施工完畢。
為了感謝王啟海的幫助,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間,吳某某和翁某某先後多次送給王啟海現金總計98萬元。
2010年8月,高速股份公司對海南省東線高速公路隔離柵和防眩板改造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劉某某請陳某某(海南省公路管理局工程科科長、另案處理)在該項目第1標段招投標中幫忙,並同意給予工程中標價的10%作為好處費。隨後,陳某某找時任高速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的王啟海,請其在評標時幫助劉某某的公司中標,王啟海答應。
2010年9月27日,高速股份公司指定王啟海作為業主代表參加評標活動,陳某某在評標前將劉某某圍標的公司名單告知王啟海,後劉某某的公司中標該工程。
事後,劉某某送給陳某某110萬元現金。為感謝王啟海在工程招標中的幫助,陳某某將其中的50萬送給王啟海。
此外,王啟海在海南臨高縣交通運輸局對該縣縣道砂土路改造項目招標活動中,以專家的身份擔任招標評審,幫助李某某的公司中標工程項目,收受該公司給予的好處費40萬元人民幣。
案件審理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啟海利用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為行賄人吳某某、翁某某、劉某某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以上人員送給的錢財總計208萬元,其中個人分得18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啟海還利用擔任評標專家的職務之便,在政府招標過程中為行賄人李某某提供幫助,並收受錢財4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啟海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王啟海退繳贓款725000元,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酌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