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升慣竊案

王升慣竊案,此乃明朝公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升慣竊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王升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松江府華亭縣民王升正德十六年(公元1521年)三月二十日盜竊顧龍家財物,被捉送縣衙判處徒刑並刺右臂,發往雲間遞運所擺站,期滿釋放。嘉靖三年(公元1524年)又因盜竊張某家財物被捉送松江府,該府仍將其判處徒刑並刺左臂,發往雲間遞運所擺站。嘉靖七年四月,下升偷盜徐珙衣服、綿布等物,共值鈔一百二十貫,第三次案發被捉送縣衙。該縣依照“竊盜三犯”律判處王升絞刑。案結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查得王升初次犯盜被捉送官時正遇皇上下詔大赦,王升應在赦免之列,而該縣仍將其“刺字發雲間遞運所克徒,日滿與才教回”,此乃有司未能奉行聖上恤獄慎興刑之旨意。刑部將此案改依“竊盜已行,得財者計贓論處”律,將王升判處杖刑一百,流三千里。又據《明大誥》及“恩例”規定減二等處刑,即判處王升杖刑九十、徒刑二年半。奏請皇帝裁決。皇帝準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