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仲民(河北省邯鄲市政協原副主席)

王仲民(河北省邯鄲市政協原副主席)

王仲民,男,漢族,1958年10月出生,河北魏縣人,無黨派,1973年2月參加工作。曾任河北省邯鄲市政協副主席。

2019年2月2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仲民決定逮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仲民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北魏縣
  • 出生日期:1958年10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公職,依法逮捕,

人物履歷

1973.02-1976.07 臨漳縣機械廠職工
1976.07-1979.09 河北化工學院無機系化工分析專業學習
1979.09-1991.07 邯鋼總廠化肥廠中監科技術員、副科長
1991.07-1993.03 臨漳縣經委副主任
1993.03-2003.04 臨漳縣副縣長(其間:1999.08-2001.08在南開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區域經濟專業學習)
2003.04-2007.04 邯鄲市政協副主席
2007.04-2017.01 邯鄲市政協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
2017.01-2017.04 邯鄲市政協副主席
2017.04- 換屆不再提名
河北省十屆、十一屆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16日,據河北省紀委監委訊息:河北省邯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仲民涉嫌嚴重違法,接受監察調查。

開除公職

2019年1月,據河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監委對邯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仲民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王仲民違反公務員法律法規關於廉政紀律的相關規定,長期占用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歸私有企業經營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仲民身為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法紀意識淡薄,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仲民開除公職處分;依法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9年2月2日訊息,河北省邯鄲市政協原副主席王仲民(副廳級)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由河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仲民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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