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久玲訴王春明恢復原狀糾紛案是2013年09月10日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9月10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恢復原狀糾紛。
案例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民初字第08398號
原告:王久玲。
委託代理人:賈雪峰,北京市眾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程小邦,北京市眾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春明。
委託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原告王久玲與被告王春明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成博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久玲及其委託代理人程小邦,被告委託代理人王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號樓×單元×(以下簡稱原告房屋)房主,被告系樓上×層房主,被告房位於原告樓上,兩房相鄰,現被告私自將原告房屋頂部的瓦片拆除,私自在原告房頂施工搭建二層,致使原告房屋內牆壁出現裂紋,經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施工,並將搭建於原告房屋頂部的建築物拆除,將原告房屋頂部恢復原狀(施工標準參照×樓×單元×號房),並將渣土清運乾淨。
被告辯稱:被告確實對自己的露台進行了裝修改造,但是事先被告已經向物業辦理了相關手續,且被告的裝修方案符合相關國家的施工標準,不會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害,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層×所有權人,被告系樓上×號房所有權人。
2013年初,被告在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將原告房屋頂部鄰近被告房屋的瓦片拆除,對自己的露台進行裝修改造,並搭建了部分牆體。4月24日,綠景馨園物業管理處向被告傳送了違章建築拆除通知,通知被告停止違章施工,恢復房屋原貌。截止本案法庭辯論終結,被告的改造施工尚未竣工。
庭審中,本院多次為雙方主持調解工作,因分歧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房屋產權證,照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的施工改造未取得相關的合法手續,其在原告房屋頂部的施工行為勢必會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壞,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並將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號樓×單元×層號房屋頂部恢復原狀,將渣土清運乾淨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春明立即停止在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號房頂部進行施工改造;
二、被告王春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搭建在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號房頂部的建築物拆除,將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層×號房頂部恢復原狀(施工標準參照×號樓×單×層×號房),並將渣土清運乾淨。
案件受理費35元,由被告王春明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李成博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王亮
民事判決書
(2013)東民初字第08398號
原告:王久玲。
委託代理人:賈雪峰,北京市眾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程小邦,北京市眾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春明。
委託代理人:王茅,上海市邦信陽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原告王久玲與被告王春明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成博適用簡易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久玲及其委託代理人程小邦,被告委託代理人王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號樓×單元×(以下簡稱原告房屋)房主,被告系樓上×層房主,被告房位於原告樓上,兩房相鄰,現被告私自將原告房屋頂部的瓦片拆除,私自在原告房頂施工搭建二層,致使原告房屋內牆壁出現裂紋,經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施工,並將搭建於原告房屋頂部的建築物拆除,將原告房屋頂部恢復原狀(施工標準參照×樓×單元×號房),並將渣土清運乾淨。
被告辯稱:被告確實對自己的露台進行了裝修改造,但是事先被告已經向物業辦理了相關手續,且被告的裝修方案符合相關國家的施工標準,不會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害,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層×所有權人,被告系樓上×號房所有權人。
2013年初,被告在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將原告房屋頂部鄰近被告房屋的瓦片拆除,對自己的露台進行裝修改造,並搭建了部分牆體。4月24日,綠景馨園物業管理處向被告傳送了違章建築拆除通知,通知被告停止違章施工,恢復房屋原貌。截止本案法庭辯論終結,被告的改造施工尚未竣工。
庭審中,本院多次為雙方主持調解工作,因分歧較大,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房屋產權證,照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被告的施工改造未取得相關的合法手續,其在原告房屋頂部的施工行為勢必會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壞,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並將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號樓×單元×層號房屋頂部恢復原狀,將渣土清運乾淨的訴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春明立即停止在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號房頂部進行施工改造;
二、被告王春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搭建在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號房頂部的建築物拆除,將北京市東城區夕照寺街綠景馨園東區×號樓×單元×層×號房頂部恢復原狀(施工標準參照×號樓×單×層×號房),並將渣土清運乾淨。
案件受理費35元,由被告王春明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李成博
二O一三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