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非公經濟領域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玉溪市非公經濟領域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暫行管理辦法》是玉溪市頒布的一個關於非公經濟領域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的政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非公經濟領域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負責解釋方:市人事局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 目的: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
管轄區域,主要內容,

管轄區域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進一步加強我市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促進我市醫藥事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我市非公經濟單位職稱評定的管理辦法,結合醫藥行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藥品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靠用衛生系列的藥類,評定的名稱為藥士、藥師、主管藥師。
第三條 藥品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在單位自主權範圍內,實行“政府指導、自主設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主約束”的管理辦法,所取得的資格在玉溪市境內的藥品生產、藥品經營單位內有效。
第四條 藥品從業人員的職稱評定,應以工作業績和實際工作能力為主要依據,同時考慮文化程度和專業工作經歷,重在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章 範圍對象
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我市境內經批准同意開展藥品生產、藥品經營的非公經濟單位中,直接從事藥品工作並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辦理了人事代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必須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七條 申報人員須取得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雲南省藥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並參加玉溪市統一組織的藥事法規和藥學專業知識考試,取得合格成績。
第八條 申報藥士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3款或1、2、4款。
1、學歷和資歷要求(具備其中之一):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一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職業高中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二年以上;高中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五年以上;國中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十年以上;其他學歷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十五年以上。
2、初步了解藥學專業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上級藥師的指導下,開展專業技術工作;能完成工作中各種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進行初步分析總結。
3、能對一般性藥品生產過程中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出具檢驗報告;基本能正確評價原料、中間產品的質量穩定性。
4、能對一般性處方進行審核、調配,正確發放藥品;能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用藥諮詢與藥品信息服務。
第九條 申報藥師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3款或1、2、4款。
1、學歷和資歷要求(具備其中之一):取得藥士任職資格二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一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三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四年以上;高中(職高)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十年以上;國中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十五年以上;其他學歷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二十年以上。
2、基本熟悉藥學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能獨立承擔一般專業技術工作,能解決工作中的一般性問題;能撰寫分析報告和工作小結。
3、能結合本單位生產實際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出具檢驗報告;能在上級藥師的指導下,開展一般性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工作。
4、能對處方進行審核、調配;能正確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用藥諮詢與藥品信息服務,指導合理用藥;能正確處理一般性質量事故,撰寫事故報告。
第十條 申報主管藥師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2、3款或1、2、4款。
1、學歷和資歷要求(具備其中之一):取得藥師任職資格四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五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七年以上;藥學及相關專業中專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十年以上;高中(職高)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十五年以上;國中畢業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二十年以上;其他學歷從事藥品生產或經營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2、基本掌握藥學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技能,了解國內外藥學最新狀況和發展趨勢;熟悉現代醫藥企業管理的基本理論與方法;能將新技術成果套用於工作實踐;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具有指導下級藥師工作的能力;能撰寫一定水平的專業論文。
3、能開展疑難檢驗、復檢工作,處理較複雜的專業技術問題;能對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理;能組織開展藥物不良反應的監測、藥品療效的評價等工作。
4、能解釋和配製處方,並能對處方和處方調配中所用藥物做出評價;能快速準確回答病人和其他醫務人員的諮詢;能開展藥物治療的監護工作,正確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第四章 推薦、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玉溪市非公經濟單位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按照我市非公經濟單位職稱評定委員會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任期為一年。初級評審會由十三人以上組成,中級評審會由十五人以上組成。其中初級評審會人選由在職並具有藥師及以上資格的人員組成;中級評審會人選由在職並具有主管藥師及以上資格的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藥品從業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個人自薦材料。自薦材料包括學歷畢業證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雲南省藥品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藥品從業人員專業技術考試成績通知單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一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審表》、論文、論著、項目完成證書、獲獎的有關證明等材料。單位按照申報條件及實際業務能力進行推薦,並將推薦意見簽署在《評審表》的“基層單位意見”欄內,按隸屬關係報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後,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職改辦審查,最後提交評審會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時,出席會議的中、初級委員人數分別不得少於十三人和十一人。評審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到會委員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未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投票。評審通過後,由市人事局審核批准並頒發《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評審費、資料費和證書工本費用按省財政廳、省物價廳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五條 非公經濟領域藥品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暫定一年,二00五年是否納入全國統考,視具體情況再定。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別負責解釋,未及事宜按我省和我市的統一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