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玉林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玉林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三條 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下放權力、精簡事項、最佳化流程、提高效能的方針,逐步實現行政審批電子化管理。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辦)為設在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行政機構,對全市行政審批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並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
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牽頭,市監察局、市法制辦、市政務辦共同負責研究和擬定全市行政審批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負責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市政務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作,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聯合審批,並推行網上審批;
(二)負責對各部門進駐和委託的事項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三)負責對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日常考核;
(四)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指導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是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按照“三集中、三到位”(部門所有審批職能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所有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辦理,所有審批人員進駐本級政務服務中心辦公,並做到審批服務項目進駐到位,視窗人員到位,單位對視窗授權到位)的運行機制,實行一個視窗進出、集中辦理、聯合審批。
第七條 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設立政務服務中心。構建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政務服務中心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
第二章 審批事項管理
第八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規定清理行政審批事項,並及時將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情況報送市審改辦審核,審核結果報市法制辦、市政務辦備案。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不得繼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
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部門不得擅自增設其他條件。
第九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對審批事項流程進行規範、最佳化,並報市法制辦、市政務辦備案。
第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全部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以外受理。
有特殊原因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經徵求上一級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意見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接受市政務辦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視窗公示行政審批項目名稱、辦事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式、承諾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信息,並在自治區政府信息公開統一平台、市政府入口網站及各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審批方式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實行集中審批的方式,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並成建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協調、審批、制證、送達。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以授權方式向政務服務中心派駐首席代表,審批責任由首席代表、視窗工作人員和授權的部門承擔。
首席代表由行政審批辦主任擔任,負責本部門審批事項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聯合審批,實行統一登記、聯合勘察、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快速協調、同步審批的運行機制。其他項目逐步推行聯合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屬於當場辦結的事項當場辦結,屬於承諾辦結的事項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對需要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等程式審批的承諾事項,由首席代表組織協調。
第十六條 對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工程和外商投資(含港、澳、台)以及外地投資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由市政務辦統一組織協調,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召集專門會議協調。
第四章 網上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 遵循網路安全保護與管理並重的原則,按照外網受理、專網辦理、外網反饋、全程監察的要求,逐步建立網上審批系統。
申請人通過外網查詢、諮詢、申報、預審;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在專網受理審批、流轉信息、審核批准;審批事項網上審核通過後,即可在政務服務中心當場發證。
第十八條 推行無紙化審批。審批申請應當使用電子報件,電子報件不能滿足的可以使用紙質材料。
第十九條 統一規範網上審批技術標準,推動網上審批系統與各部門、各縣(市、區)、玉東新區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上下聯動、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逐步建立移動審批系統。通過移動智慧型終端,登錄電子審批網路系統,了解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實現網上籤批報件,並對重大項目實時督辦。
第二十一條 建立覆蓋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的行政效能電子監察系統,對審批事項辦理全流程實時監控。
第五章 審批流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審批流程包括諮詢預審、申報受理、審查審核、批准上報、辦結送達等環節。
第二十三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並將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視窗及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可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其網站提出行政審批申請、報送申請材料。
聯合審批事項應當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聯合審批綜合視窗統一登記,啟動計時並送達審批決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審批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各視窗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退回和中止計時決定的,均應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單,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政務服務中心各視窗的書面告知有異議的,可向市政務辦申請覆核。
第二十七條 行政審批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並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第六章 審批收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在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金融機構收費視窗,統一收繳視窗單位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聯合審批綜合視窗統一核定應收金額,實行“一票制”徵收。
第三十一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七章 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制度建設,健全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各項工作的標準化建設,制定標準化的政務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確保政務服務工作運轉有序、管理規範、公開透明、高效廉潔。
第三十四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優良、取得相應資格、能夠履行首問責任人職責的骨幹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工作人員保持相對穩定,需調整的應徵得市政務辦同意。
第三十五條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和市政務辦的雙重管理,所在單位待遇不變,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由市政務辦組織實施。
第八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六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對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開展現場巡查抽查、視窗單位自查、服務對象評價、行風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七條 市政務辦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定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送相關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並納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行政機關績效考核和民主評議範圍。
第三十八條 市法制辦負責對行政審批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受理與行政審批有關的行政複議事項。
第三十九條 市監察局對行政審批實施監督,並對不作為、亂作為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處理,及時糾正並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管理應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 由市政務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監察機關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玉東新區行政審批管理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三條 公共服務事項的實施與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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