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玉林市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20年12月29日經玉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為蘇煙水庫飲用水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撐,將更好地保障玉林市人民民眾飲水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林市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21年3月26日
  • 實施日期:2021年6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護和管理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適用本條例。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條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遵循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保護目標管理責任制、聯合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水庫飲用水水源進行保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下列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保護、河道等監督管理;
(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等監督管理;
(四)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林營造、濕地保護、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保護等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蘇煙水庫管理機構負責蘇煙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法律法規;
(二)開展日常巡查,維護防護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水庫工程設施的安全管理和水庫運行調度等工作;
(四)打撈和處置垃圾、樹枝雜草、水浮蓮、藻類等漂浮物;
(五)協助有關部門依法保護飲用水水源;
(六)其他應當由蘇煙水庫管理機構履行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的職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十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活動。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並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 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三)堆放、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四)建設垃圾填埋場、垃圾堆肥場、垃圾焚燒爐等垃圾處理設施;
(五)圍墾;
(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七)使用農藥,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從事住宿、餐飲和農家樂等經營活動;
(九)新建、改建、擴建墳墓;
(十)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
(十一)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屍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和其他廢物;
(三)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化學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險化學品船舶;
(五)放生放養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無關的魚、龜等動物;
(六)旅遊、游泳、垂釣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北流市、玉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採取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封山育林、營造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增強森林植被水源涵養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生態屏障,改善蘇煙水庫生態環境。
禁止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原有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純林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規劃,逐步實施林分林相改造,種植有利於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技術,指導農業生產者施用有機肥料,做好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廢棄物回收,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十六條 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內不得從事規模畜禽養殖活動。從事畜禽散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七條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採取控源截污等措施,對未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農村生活污水進行就近淨化處理。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定生活垃圾收集點和轉運站,負責所管轄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轉運工作,防止生活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
第十八條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水資源利用應當注意保護水生態環境,維持蘇煙水庫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蘇煙水庫用水調配方案,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防洪、灌溉、發電等方面的需要,合理分配水資源。
第十九條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水質標準。
市生態環境、水行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的監(檢)測能力建設,合理布局監測網點,建立監(檢)測檔案,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檢)測。
第二十條 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修改完善;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誌或者防護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的;
(二)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圍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的,由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更換樹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種植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屍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化學物品的,由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從事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履行相關職責導致水源污染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大容山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江口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羅田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玉林市市區集中式供水的其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蘇煙水庫是玉林市城區最主要的飲用水水源地,被稱為“玉林大水缸”,庫區位於玉州區大塘鎮蘇煙村,是一座以農業灌溉及城市供水為主,兼顧發電、防洪等綜合效益的中型水庫。2000年開始向玉林城北水廠供應原水,供水人口67萬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不斷增長,蘇煙水庫受上游及周邊人口活動影響越來越大,水質保護工作日益緊迫。同時,蘇煙水庫多年平均年來水量為5400萬立方米(合大容山電站尾水4000萬立方米),蘇煙水庫設計年供量3650萬立方米,現狀已超過5000萬立方米,水庫還承擔2.5萬畝農田的灌溉任務,水量嚴重不足,影響供水安全。
《條例》不分章節共31條,主要包括層級管理和部門分工的劃分,管理機構職責的規範,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禁止行為,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內容要求。
此外,《條例》還設定了法律責任,體例結構較為合理,內容比較全面,體現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其中,《條例》第二十三條提到,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的、在蘇煙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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