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是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2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
  • 通過時間:2006年9月22日
  • 實行時間:2007年1月1日
  • 範疇:政府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三章 管理和養護,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改善交通運輸條件,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境內鄉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公路是指除國道、省道、縣道及專用公路外通達鄉、鎮、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駛機動車輛的道路。
第四條 鄉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建管養並重、保障暢通。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責任主體,領導鄉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和養護工作,檢查建設和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鄉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所屬公路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鄉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
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助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鄉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愛護鄉村公路,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鄉村公路、鄉村公路用地和鄉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侵占或者損壞鄉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資金。
(一)國家撥付資金;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不少於當年地方財政收入1%預算安排;
(三)拖拉機(含小四輪)、三輪車、機車養路費;
(四)依法自籌或者由民眾自願投工投勞;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資金。
第十一條 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由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戶,統一管理。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資金使用計畫,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民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對鄉村公路建設進行全面規劃、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鄉村公路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鄉村公路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文物古蹟保護、環境保護、水利設施保護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莊、集鎮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鄉村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自治縣與鄰縣接邊鄉村公路建設用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與鄰縣協商解決。
通鄉公路建設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通村公路建設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受益的村組調劑解決。
跨村公路建設用地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六條 鄉村公路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等設施或者清除地上附著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產權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及時拆遷或者清除。
第十七條 鄉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鄉村公路相關技術標準。
鄉村公路經過村寨、田間的路段,應當設定排水設施或者農灌通水渠道。
鄉村公路建設工程竣工後,由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鄉村公路應當逐步完善公路防護、養護等配套設施。重點線路建設應當設定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國家標準設定交通標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鄉村公路應當賠償或者修復;不能修復的,應當負責新建或者改建。
第二十條 鄉村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3米以內為鄉村公路建築控制區,1米以內為鄉村公路用地。

第三章 管理和養護

第二十一條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鄉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畫,籌集和管理鄉村公路養護資金,對鄉村公路養護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定期考核。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鄉村公路養護計畫組織實施,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實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為依法檢查、制止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配合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各種侵占、損壞鄉村公路等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鄉村公路養護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棄土、挖砂、採石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劃定範圍。
第二十五條 鄉村公路因山洪、土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災害受到嚴重損壞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二十六條 鄉村公路沿線綠化按照穩固路基、防護邊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鄉村公路的養護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和個人(農戶)分段承包方式進行養護。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鄉村公路、鄉村公路用地範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搭建棚屋、設定攤點、維修場及其他臨時設施;
(二)堆放建築材料及其他堆積物;
(三)挖砂、取土、採礦、燒窯、制坯、種植作物;
(四)堵塞公路邊溝、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燒秸桿;
(五)占道曬物和傾倒垃圾;
(六)其他侵占、損壞、污染鄉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塗改、損毀和侵占鄉村公路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 在鄉村公路兩側開山炸石、採伐樹木和進行其他施工作業,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得影響鄉村公路通行和損壞鄉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一條 修建跨越鄉村公路的橋樑、渡槽或者架設管線設施等,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徵得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三十二條 鄉村公路建築控制區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鄉村公路彎道內側的建築物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行車視距。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鄉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鄉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綠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經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四) 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責令補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鄉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每年11月15日為自治縣全民養護鄉村公路義務日。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縣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06年6月23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2006年2月2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協助玉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在貴陽組織召開了有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對《條例(草案)》進行論證。2006年8月4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三次委員會會議,邀請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和常委會法工委參加,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會議認為,為加強玉屏自治縣鄉村公路的建設、管理和養護,促進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體現了國家法制的統一,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律規範,符合玉屏自治縣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將第七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宣傳和教育村(居)民愛護鄉村公路,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2、將第十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資金: (一)國家撥付資金; (二)自治縣財政按照不少於當年地方財政收入1%預算安排;  (三)拖拉機(含小四輪)、三輪車、機車養路費;  (四)社會捐助; (五)依法自籌或者由民眾自願投工投勞;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資金。
3、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鄉村公路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玉屏侗族自治縣鄉村公路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條例》符合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七條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自治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和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愛護鄉村公路,做好鄉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2、將第十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鄉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資金:  (一)國家撥付資金; (二)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不少於當年地方財政收入1%預算安排;  (三)拖拉機(含小四輪)、三輪車、機車養路費;  (四)依法自籌或者由民眾自願投工投勞;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資金。
3、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鄉村公路建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4、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7年1月1日”。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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