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仲裁原則,是指明確規定仲裁應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獨立仲裁原則體現在仲裁與行政脫鉤,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同時,仲裁庭獨立裁決案件,仲裁委員會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
仲裁法改變了以往我國國內仲裁裁決後,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又裁又審、一裁兩審的作法,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所謂一裁終局,也就是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既有利於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也有利於保證仲裁裁決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