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制轉換,是指在審判中,由於出現了某種情況,審判組織由獨任制轉為合議制。二者為中國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兩種組織形式。獨任制是由—名審判員負責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只有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簡單的民事、經濟案件,刑事訴訟中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才可適用獨任制。合議制指由審判員多人或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判的制度。
適用獨任制的案件審理中,發現或出現某些情況,使案件變得複雜、疑難的,應由獨任制轉為合議制。發生轉換的原因:(1)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並不簡單,適用獨任制不足以正確審理的;(2)當事人在審理中又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發現被告又有新的犯罪;(3)其他需要採用合議制的情況。轉換後,原獨任審判員可以成為合議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