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為獎勵工商業發展而制訂的章程。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10月公布。共8條。規定凡能製造新式機器或將中國原有工藝美術翻新花樣、精工製造者,獎以六品至二品頂戴,五等至一等商勛。次年續頒《爵賞章程及獎牌章程》,規定凡資本在十萬元至二千萬元以上者,賞以五品銜至一等子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