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義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侵犯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損害。並非任何犯罪都存在狹義的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由刑法所規定的,在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中所包含的、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具有一定特徵的事實要素。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包括危害行為及其方式、行為對象、行為的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
危害結果對定罪量刑的作用:(1) 有一些犯罪是以實施危害行為開始的,以給客體造成具體危害結果而完成。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盜竊等。具體的危害結果是否產生,作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2)有些犯那以危害結果的大小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盜竊罪、搶奪耶、作和等。(3)有些犯事是以有發生某些嚴重後果的危險作為構成的要件。(4)有些犯罪只要實施了條文規定的行為,而不要求聲生某種危害結果。如誹謗罪。(5)有些犯罪明確規定以危害結果的大小作為量刑的依據。(6) 過失犯罪,只有發生了了嚴重的後果,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