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統計學是用社會統計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犯罪進行定量分析的一門學科。19世紀初犯罪統計分析學先驅之一、法國的亞歷山大·馮·奧廷根就開展了對犯罪預測的研究。比利時的數學家凱特勒被認為是把社會統計學運用於犯罪學研究的第一個犯罪學家。他在1836年對法蘭西犯罪和道德狀況的分析中得出結論,社會本身在準備著犯罪行為,而實施犯罪的人只是一個工具。
凱特勒根據他設計的交叉分類的統計表,推斷犯罪行為是“犯罪習性”的產物,“犯罪習性”是由一般犯罪傾向、實施特定行為的技能以及犯罪機遇3種因素組成的。法國人利普菜發展了社會統計方法,改革了案例研究材料的統計,採取自然主義的觀察記錄方式,把家庭行為的定量分析作為主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