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會學習論

犯罪社會學習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of offense)是指20世紀60年代創立的關於犯罪原因的理論。主要代表人物為美國心理學家班杜拉。認為人並非生來具有侵犯性,侵犯反應是習得的;生物因素在主體學習過程中會影響主體的能力、特點和速度以及學習發生的廣度;人通過觀察來學習行為,即觀察榜樣、記憶榜樣及複製榜樣行為。

觀察學習大多在三種社會聯繫中進行:(1)家庭影響。如父母的相互攻擊,以及父母懲罰家人、兒女的行為。(2)副文化群的影響。一些特有的副文化群保存著許多攻擊性習俗,充滿攻擊行為的示範,攻擊行為受到高度評價。在這種社會環境中,攻擊行為的發生率最高。(3)符號示範。圖像或語言的描述、實際生活中的事例在觀察學習中具有同等效果,包括電視等傳播媒介所提供的範例。暴力性電視節目會造成人際間短期的攻擊行為的增加。班杜拉的觀點改變了視攻擊性為人的心理本能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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