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會學派(sociological school of criminology)亦稱“犯罪環境學派”。是指西方研究犯罪原因的一種犯罪學流派。19世紀末20世紀初形成。創始人為義大利犯罪學家菲利和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等。主張犯罪是不良社會環境的產物。
菲利認為,犯罪是行為人體質、地理和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社會環境的影響最大。李斯特認為,犯罪原因除行為人本身的先天素質外,還受社會環境因素的影響,後者更為重要。20世紀後,犯罪社會學者進行許多調查研究,形成一系列犯罪社會學理論,如經濟決定論、文化衝突論、亞文化群論、家庭環境論、生態學論、標籤論、不同交往論等。該學派的產生標誌著犯罪學的研究由注重犯罪人的個人生理原因轉向注重產生犯罪的社會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