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環境決定論(enviromental determinism ofcrime)是指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論。與“犯罪遺傳決定論”相對。屬犯罪社會學派。認為社會環境是產生犯罪的根本原因。19世紀末20世紀初發展起來。代表人物為法國里昂大學法醫學教授拉柯沙尼和義大利犯罪社會學家菲利。他們運用社會學的統計方法,從更廣泛的社會環境方面研究犯罪原因,認為犯罪固然存在個人原因,但更應重視社會原因。尤其強調對貧窮、失業等經濟和社會條件與犯罪關係的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環境決定論
- 外文名:enviromental determinism ofcr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