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習論

犯罪學習論(learning theory of crime)運用學習理論解釋犯罪原因的學說。與“犯罪情境決定論”相對。主要有:(1)塔爾德的模仿論。法國社會學家、犯罪學家塔爾德認為,社會即模仿,所有社會生活的重要行為與現象均由模仿而來,犯罪行為也不例外。(2)E.H.薩瑟蘭的不同交往理論。認為犯罪主要緣於文化的衝突、社會的解體及交往的頻度與持續的時間。(3)條件反射論。英國心理學家艾森克根據巴甫洛夫的條件反射學說,認為人的“良心”只不過是一種條件反射,其形成是由於當兒童出現某種不符合社會規範的行為後,父母、教師或其他人給予時間上非常接近的懲罰,使其產生自責感。人的社會化就是“朝向正確方向”的條件反射的形成,是學習社會規範的結果,是對道德性和社會性行為的條件反射。未完成這一過程的人就容易犯罪。(4)班杜拉的社會學習論。認為攻擊行為並非與生俱來,而是後天習得的,最重要的學習機制是觀察學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學習論
  • 外文名:learning theory of crime
影響個體犯罪心理形成的社會環境因素之一。主要有:(1)教育內容上的缺陷。如重智育,輕德育,缺乏必要的生理衛生教育和性教育。(2)教育態度和方法上的偏差。如重視升學率,偏愛學習成績好的學生,冷淡、歧視後進學生等。(3)人際關係的障礙。學校領導、教師、學生之間的人際障礙不僅可能激化矛盾,導致犯罪的發生,且提供了不良榜樣。(4)學校管理方面的缺陷。學校管理不力,對學生遲到、曠課、打架等違紀行為賞罰不明,導致學校紀律鬆弛、秩序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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