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暗示論

犯罪暗示論(suggesting theory of crime)是指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論。19世紀義大利社會心理學家謝格勒提出。基本觀點:當人處於一個特定環境(文化、群體)中時,在無對抗情形下,其行為會不斷接受某種潛移默化的影響,將犯罪意識、犯罪手段、犯罪惡習等融入自我意識心理結構中,從而被動地淪為犯罪者。在這一過程中,犯罪暗示通過情緒傳染和行為傳染兩種渠道進行。

指一切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違反道德規範、公共生活準則等危害程度較輕的違法行為,以及違反各種法律尤其是刑法的犯罪行為。狹義的犯罪屬法定犯,其犯罪性質由法律的規定決定,因法律規定的不同,有些行為在有的國家或時期被視為犯罪,而在有的社會或時期不被視為犯罪。廣義的犯罪還包括自然犯,其性質違反人類的自然本能,與社會生活相矛盾,在任何社會和歷史時期均被視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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