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文化衝突論

犯罪文化衝突論(culture conflict theory of crime)亦稱“文化衝突理論”、“文化越軌理論”、“文化傳播理論”。是指解釋越軌和犯罪原因的一種社會學犯罪理論。美國犯罪學家塞林於20世紀30年代末提出。他在所著《文化衝突與犯罪》(1938)中闡述其基本觀點,認為刑法是主文化的行為規範,犯罪是與主文化相衝突的下層階級文化的產物;當主文化與下層階級文化相衝突,遵從下層階級文化,必然產生違反刑法的越軌與犯罪行為。

主文化即占社會統治地位的文化,亦即傳統的中產階級的文化。他還認為,在多元的社會中,由於一個人同時隸屬許多社會群體,必然產生多種規範的相互衝突。犯罪及其他越軌行為不過是遵循一套與主文化不同的下層階級文化的產物。下層階級社會成員所遵從的文化價值觀、行為規範與主文化相衝突,導致犯罪。社會存在兩種文化衝突:隨著社會的發展,不同時期的縱向文化衝突所導致的法律規範衝突;同一時期中兩種不同文化準則對立而導致的橫向的法律規範衝突。他的觀點論證了刑法的文化屬性,提醒人們注意社會上存在多元文化及文化之間固有衝突的事實,但並不能解釋為什麼同樣生活在下層階級文化中的大多數人不會犯罪,且並不是任何犯罪都與文化衝突有關。麥凱、C.R.肖和思雷舍的理論,以及W.米勒的下層階級文化衝突理論亦屬該理論,被泛稱為芝加哥學派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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