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預防是“犯罪主體預防”的對稱。直接指向犯罪對象或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體的預防措施與過程的總和。主要內容:(1)預防被害,即提高人的自我防衛意識和能力,或者儘量避免使自己的言行成為被害發生的誘因;(2)加強對犯罪行為作用的客體的防範,比如隱蔽監竊目標、監視或控制犯罪通道、加固門窗、安裝報警裝置等。
刑法規定行為人在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基礎上,還要求具有特殊身分條件才能構成的犯罪主體。特殊主體對於某些犯罪的定罪具有重要意義,查明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身分條件,有助於劃分罪與非罪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