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古典階段是指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形成與出現為標誌的犯罪學研究階段。始於18世紀資產階級同封建主義鬥爭時期。在此之前,人們對犯罪的認識和研究僅僅處於一種萌芽狀態,如把犯罪歸罪為“受神怪影響的結果”,認為犯罪產生的原因“是由於邪惡幽靈引起的”的結果,主張採取“以牙還牙”、“世代復仇”、“同態復仇”、“報復主義”等預防犯罪的方式和手段。1764年,義大利學者貝卡里亞發表了著名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標誌著犯罪學的古典階段開始和刑事古典學派的誕生。該書尖銳地抨擊了封建刑罰的野蠻殘酷,廢除了罪刑擅斷主義原則,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人道化原則等為現代刑法制度所確認的三大刑法原則,呼籲廢除刑訊和死刑,實行無罪推定。
貝卡里亞在啟蒙思想指導下,以人具有自由意志為前提,用人道的理性主義方法,對犯罪行為進行自然主義的探討,把注意力集中在人民與國家法律結構的聯繫上,推動了刑法改革。犯罪學古典階段的代表人物還有德國的學者康德、黑格爾、費爾巴哈、賓丁等。這一階段的主要理論觀點有:解釋犯罪原因的“自由意志論”,預防犯罪方面的“法律控制犯罪論”、“心理強制論”、“報應刑論”等。一般認為,古典階段對犯罪原因的研究尚不夠深入和具體,但與萌芽時期比較,卻有很大的進步。例如以前是用超自然的力量來解釋犯罪,而現在是自然主義探討的開始;以前是用“受惡魔影響”類似的語言來解釋犯罪,而現在是從行為本身的因素來找原因。因此,許多學者認為:犯罪學的古典階段代表18世紀人道的理性主義所達到的最高點。犯罪學的古典階段關於犯罪產生原因和預防犯罪的思想,對西方犯罪學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