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動機四過程論

犯罪動機四過程論(view on the four stages ofcrime motive)是指關於犯罪動機形成機制的理論。中國學者陸倫章(1981)提出,犯罪動機發展和形成經歷四個過程:(1)犯罪能力和條件的考慮過程,即評估實施犯罪的主客觀條件;(2)犯罪目的和犯罪方式的決定過程;(3)犯罪對象和犯罪手段的決定過程;(4)犯罪目標和犯罪工具的運用過程。其中,第二、三、四階段均需根據主客觀條件作出權衡和決定。

鄭昌濟(1986)則提出以下四階段:(1)萌發階段。即由內部需求和外部誘因引起犯罪意向階段,具有初始性、模糊性、內隱性等特徵。(2)過渡階段。對已萌發的犯罪動機進行價值衡量,以決定取捨。(3)定型階段。經過犯罪動機的實施作可能性評價,加以肯定、確立,使之鞏固、定型。(4)消失階段。即犯罪動機的中止階段,有三種可能:因犯罪需求得到滿足,犯罪動機抵達歸宿點而消失;因主客觀情勢變化,犯罪活動受阻,因犯罪目的未實現而放棄犯罪動機;萌生新的犯罪動機而放棄前一犯罪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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