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內分泌論是指西方犯罪生物學派的一個分支。認為犯罪產生的原因是人體的內分泌不平衡所致。其代表人物有美國的卡爾、羅斯等人。其主要觀點:(1)人的內分泌系統的狀態決定著人的情緒和欲望,如男性激素分泌過量可以導致性慾、攻擊和好鬥性行為發生,女性荷爾蒙激素的變化可以造成急燥易怒,精神緊張,神經質以及使犯罪的可能性顯著增加。
(2)內分泌線興奮性、侵犯性和反社會衝動性三者之間存在著密切關係,即內分泌系統失調,有可能導致人的行為偏離,甚至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3)犯罪是內分泌不平衡的結果,如果消除了這種不平衡狀態,就不會有犯罪行為的發生。這一學說在美國、義大利風行一時,但有的學者對這一理論提出異議,認為內分泌因素與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上的關係,因為內分泌因素不能獨立發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