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分泌失調犯罪論(theory of crime due to e。ndo—crine-disturbance)是指以行為人內分泌失調解釋犯罪行為的犯罪生物學理論。一種生物學化的理論。認為內分泌失調,諸如甲狀腺機能亢進、腎上腺皮質激素缺乏和性激素失調等是形成犯罪心理,產生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20世紀後,許多研究者開始探討內分泌失調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最早進行此類研究的美國學者伯曼於1921年對紐約州辛辛監獄的250名罪犯及250名紐約市民進行對照調查研究後發現,罪犯的內分泌缺陷或失調是對照組的2倍~3倍,對青少年罪犯的調查亦顯示同樣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