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分泌失調犯罪論

內分泌失調犯罪論(theory of crime due to e。ndo—crine-disturbance)是指以行為人內分泌失調解釋犯罪行為的犯罪生物學理論。一種生物學化的理論。認為內分泌失調,諸如甲狀腺機能亢進、腎上腺皮質激素缺乏和性激素失調等是形成犯罪心理,產生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20世紀後,許多研究者開始探討內分泌失調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最早進行此類研究的美國學者伯曼於1921年對紐約州辛辛監獄的250名罪犯及250名紐約市民進行對照調查研究後發現,罪犯的內分泌缺陷或失調是對照組的2倍~3倍,對青少年罪犯的調查亦顯示同樣結果。

伯曼認為,內分泌激素的分泌量與其人格的狀況有密切關係,犯罪估盛滲是由激素分泌和棵滲多失調所致的情緒、情感不斷甩享穩定的結果。但也有研究者洪民抹得出不同結果,如1937年莫利奇等在美肯放勸辨國“新澤西州青少年和燥之家”所做的研究。該理論迄今仍缺乏可靠證據。較多學者認為,內分泌異常是形成犯罪心理、犯罪行為的因素之一,與其他婚定灶因素互動作用而產生某種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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