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夜是中國古代法律關於觸犯夜禁(宵禁)的罪名《周禮、秋官、司寤》有“掌夜間禁戒”的規定。《唐律疏議·雜律》犯夜條規定,閉門鼓後、開門鼓前無故夜行至本坊範圍以外者,笞二十;有故者“如、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有本縣、本坊文牒證明者除外。值夜守衛街坊應放行而不放行及不應放行而放行者笞三十。值夜時如有盜賊經過而未發覺,笞五十。明律、清律《兵律、軍政門》夜禁條規定:一更三點以後五更三點以前京城犯夜禁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辦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死傷等不在禁限。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致死者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夜
- 意思:違禁夜行
- 出處1:世說新語·政事
- 出處2:陪李金吾花下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