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醫藥費

犯人醫藥費是指用於犯人的醫療保健和藥品的費用。社會主義國家,為了教育、挽救和改造罪犯,貫徹執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對於罪犯的生活衛生十分關注,對於患有疾病的罪犯及時給予必要治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53條規定,勞動改造機關,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大小設定醫務所、醫院等醫療機構,並且應當有必要的醫療設備,但是犯人不多的縣(市)看守所,可以委託縣立醫院代為醫療。

按現行的制度現定,為罪犯服務的醫療機構、設施,由國家進行基本建設投資。罪犯的醫藥費用則分別不同的資金渠道,予以供給和保證。即參加勞動生產的罪犯,其醫藥費在假定工資附加費提成中列支;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參加勞動的罪犯,其醫藥費用在勞改業務費內列支;保外就醫的罪犯,其醫藥費用原則由本人或其親屬負擔,本人和家屬負擔有困難者,勞改單位予以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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