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用品供應站是指為供給犯人日常生活用品和副食品而在勞改場所內設立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51條規定:為了供給犯人副食品和日用品,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勞動改造場所內設立供應站。在長期的勞改工作實踐中,犯人供應站逐漸形成了以犯人副食品和日常用品供應為主,在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勞改場所,也兼顧勞改幹警、職工以及就業人員日常用品供應的後勤服務工作。
一般作法是:(1)服務對象:以犯人為主,兼顧勞改場所其他人員,一般不對外。(2)機構設定:由勞改場所配備適當的人員,提供一定的財產、設施和用具,服從勞改場所領導。(3)經營範圍:副食品、日用百貨等;也可兼管罪犯存款、罪犯財物等。供應的物品應有利於罪犯的監管、改造和身體健康。不準經營監、隊內罪犯禁用物品或銷售有害的物品。(4)經營原則:①從當地商業部門、供銷社進貨,勞改場所自產的屬於供應站經營範圍的產品,可按批發價賣給供應站。②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稅金。③供應站要單獨核算、自負盈虧。④供應站的一切流通費用應計入銷售成本,貨物出售一般不得高於當地零售價格,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節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