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在2010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2011年5月3日
  • 施行日期:2011年7月1日 
  • 通過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辦法信息,條文,通過施行,辦法內容,修改決定,簡介,內容,考核規則,其他相關,項目目錄,考試通知,相關名單,

辦法信息

條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 140 號

通過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在2010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支樹平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辦法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式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屬檔案。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經考試合格,憑考試結果和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具體分級範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並在本省範圍內公布。
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遊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考試,由設備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發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畫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畫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和作業技能。沒有培訓能力的,可以委託發證部門組織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噹噹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準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範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複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複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複審申請。複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籤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延長複審期限。
複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複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註銷。
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複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複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複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註銷和複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特種設備事故的;
(四)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複審或者複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五)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越發證範圍考核發證的。
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違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終身不得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考核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修改決定

簡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總局令第140號)
第140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內容

一、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二、第四條修改為:“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三、第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範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四、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五、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六、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複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複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複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準予複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複審合格章。
複審不合格、逾期未複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註銷。”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三)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式或者超越發證範圍考核發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九、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複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十、刪除第三十條。
十一、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十二、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考試收費按照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收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通報相關部門。”
十三、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十四、刪除附屬檔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考核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辦法》所規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試、審核、發證和複審。
第三條 特種設備作業的考核工作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發證部門)組織實施。對於數量較少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密封、氧艙維護、長輸管道安全管理、客運索道作業及管理、大型遊樂設施安裝作業及管理等作業人員的考試,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考試機構,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由地方各級發證部門按照具體發證範圍確定考試機構。
第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包括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個科目,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體考試方式、內容、要求、作業級別、項目及範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具體自查報告要求,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考核大綱執行。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五條 考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一)有常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和固定的辦公場所,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二)具備滿足考試的固定場所;(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及設施;(四)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監考、考評人員;(五)具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且有效實施。本條第(二)、(三)項可以租賃。第六條 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一)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三)具有滿足與所承擔考試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及設施; (四)具有滿足考試需要的專、兼職監考、考評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考場紀律、監考考評人員守則、保密制度、考試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並且有效實施。 本條第(二)、(三)項可以租賃。
第六條考試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材料; (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 (三)公布、通知和上報考試結果; (四)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管理檔案; (五)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並且協助發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六)根據申請人的委託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複審; (七)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及考試相關統計報表; (八)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委託或者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及各級發證部門根據考核範圍和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考試機構。
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公布,各級發證部門確定的考試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考核程式與要求
第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程式包括考試報名、申請材料審查、考試、考試成績評定與通知。
第十條報名參加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的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下列材料:(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1份); (二)身份證(複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張); (四)畢業證書(複印件)或者學歷證明(1份);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考核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3個月以上申請項目的實習經歷。
第十一條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名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材料的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按時參加考試;對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人及時補正材料或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條考試機構應當根據各類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大綱的要求組織命題。
第十三條考試機構按照公布的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組織考試。需要更改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的,應當提前30日公布,並通知已申請考試的人員。 考試組織工作要嚴格執行保密、監考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考試工作的公開、公正、公平、規範,確保考試工作的質量。
第十四條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試成績的評定,將考試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發證部門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單項考試科目不合格者,1年內允許申請補考1次。兩項均不合格或者補考仍不合格者,應當重新申請考試。
第十六條考試機構應當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申請表》、考試試卷、成績匯總表、考場記錄等存檔。
第十七條考試合格的人員,由考試機構向發證部門統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也可以由個人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本規則第十條所列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 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考試機構統一考試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合格人員向設備所在地的省級發證部門申請審核、發證。
第十八條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複審申請,也可以將複審申請材料提交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統一辦理。
第十九條申請複審時,持證人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複審申請表》(附屬檔案2,1份);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原件)。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複審申請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明確申請人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所申請複審作業項目的需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有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條複審時,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為複審合格: (一)提交的複審申請資料真實齊全; (二)男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在複審期限內中斷所從事持證項目的作業時間不超過12個月(在相應考核大綱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沒有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相應作業人員考核大綱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複審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且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噹噹場辦理。 對同意受理的複審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合格的在證書上籤章;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在有效期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且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持證人員,可以申請延長下次複審期限,延長的複審期限不得超過4年。
第二十三條複審不合格的持證人員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複審或重新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失效,由發證部門予以註銷。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取證和複審提供客觀真實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樣式、證書編號方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2005年9月16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規則施行。

其他相關

項目目錄

序號 作業種類 項 目 備 注
01 鍋爐作業 鍋爐操作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水處理作業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2 壓力容器作業 壓力容器操作(含帶壓密封、罐車充裝)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氣瓶充裝 註明氣體種類和作業級別
氧艙維護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3 壓力管道作業 壓力管道操作(含帶壓密封)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4 電梯作業 機械安裝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電氣安裝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電氣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電梯司機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5 起重機械作業 機械安裝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電氣安裝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電氣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司索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指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司機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6 客運索道作業 安裝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司機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編索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7 大型遊樂設施作業 安裝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操作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序號 作業種類 項 目 備 注
08 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 司機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維修 註明設備類別和作業級別
09 特種設備焊接作業 承壓焊 註明作業級別
結構焊 註明作業級別
10 安全附屬檔案維修作業 安全閥維修 註明作業級別
11 特種設備管理 鍋爐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氣瓶充裝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電梯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客運索道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 註明作業級別

考試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為做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總局確定了承擔數量較少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工作的考試機構(見附屬檔案1),現予以公布。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儘快組織開展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的確定工作,並統一公布。未經確定並公布的,不得從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工作。申報承擔作業人員考試的機構,應當向確定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
二、機構性質證明檔案(複印件);
四、前條規定的各項制度目錄及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目錄;
五、工作條件及技術能力說明材料等。考試機構已經向確定部門申報或經過確定的,不需要按照以上要求重新申報。

相關名單

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名單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名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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