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授權立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權力機關或議會的特別授權進行的立法活動。授權的形式一般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議會發布的專門決議或決定,如1985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授予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暫行條例的決定》。特別授權立法的特點是:(1)僅就某一事項或某一方面特定問題授權,而不是一般性授權。(2)根據特別授權制定的法規具有與授權機關制定的法律同等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或根據一般授權制定的“實施細則”。(3)根據特別授權制定的法規具有暫行性,通常是試驗性的立法。本應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議會制定法律加以規定的問題,由於經驗不足或社會關係尚未定型,暫不宜制定法律,而授權行政機關進行此項立法。待條件成熟後,仍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議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