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犯

特殊共犯,“一般共犯”的對稱。又稱“犯罪集團”。是指中國刑法對共同犯罪形式的分類。是由較多的人(通常三人以上)為了多次實行某種或幾種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組織。特點是:(1)由三人以上所組成。(2)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即成員之間有領導與被領導的分工,亦即有首要分子與一般成員之分。(3)具有犯罪的目的性。即犯罪集團是為了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如果只是出於臭味相投,不是以犯罪為目的而結合在一起的,就不是犯罪集團。

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犯罪集團是為了多次實施犯罪而組織起來的,但它並不以實施了多次犯罪為要件,只要查明它是為了多次實施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即使沒有來得及實施一次犯罪,仍然是犯罪集團。中國刑法規定,犯罪集團的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刑法打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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